因工作需要,汪國華提出辭去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接受汪國華辭去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汪國華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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